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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2月底前公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考核组将依据《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网上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