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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10373/2025-00025 文号: 苏新林罚决字[2025]第13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9-05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怀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9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现住: 新沂市窑湾镇桑庄村苏集三组33号,联系电话:153****5309 。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对你滥伐林木一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沂2025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使用林地涉及地块进行现场查验。发现窑湾镇桑庄村一集体所有林地(承包人窦怀申)内林木已采伐或移植。林地位置为窑湾镇桑庄村270省道南,涉及一般公益林(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0107林班,第00002、00030、00038小班,计1140平方米)以及一般商品林(2023年度变更调查20900394号图斑,计15751平方米)。
      经核查,该林地树木于2025年4月被你采伐(采挖移植),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你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采挖移植)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勘验、检查笔录》《林地认定》《调查照片》,证明林地地点(坐标)、现场勘验及调查的真实性。
      3、《询问笔录》和《关于窦怀申滥伐林木数量(立木蓄积)及估价的认定》,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和被采挖移植林木的数量。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1日依法向你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到期后你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责令你于2025年11月底前在原地补种树木60株,处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前请到我局财务开具缴款通知书。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祁龙  电  话:88893282
      地  址:新沂市新安街道公园路28号
                             


 新沂市林业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