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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11-05 16:11  浏览次数:   来源:   [ ]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意见,南通市如东县、连云港市连云区和灌云县4宗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具体问题和处理措施通报如下:

一、具体问题

(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编制的《连云港石化基地绿色供能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岸线资源影响分析章节中“本工程该段为81米桁架跨越,不占用、不破坏该段生态修复海堤,施工期占用的部分岸线,施工完成后恢复原貌,对岸线基本没有影响。”描述有误,实际项目占用该段生态恢复岸线27米。

(二)辽宁飞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连云港港灌河港区燕尾作业区一期工程用海变更海域使用补充论证报告》,内容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章节明显缺失。《连云港港灌河港区燕尾作业区一期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评审时间为2014年3月6日,已超过有效期,该项目应重新编制完整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而非补充论证报告。

(三)江苏义洪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省如东现代渔业产业园北大堤涵闸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中“本项目用海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描述错误。该项目位于如东农渔业区,其管控要求为“1.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批准的范围方式从事养殖生产;注意与周边功能区关系的协调;用海方式要求不改变海洋自然属性。3.加强渔政管理;除已核准的航道锚地区排污区以及倾倒区外不得布置其他用海;...”该项目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方式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管控要求,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错误。

(四)江苏众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如东县互花米草治理(试点)项目临时围堰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中“本项目建设围淹潜堤,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项目采用透水构筑物的用海方式,用海方式合理”,该项目围堰高程高于所处海域平均大潮高潮线,实际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用海方式界定错误。

二、处理措施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相关规定,对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辽宁飞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义洪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众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存在论证报告质量问题的失信行为,现予以公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