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江苏省珠宝玉石首饰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江苏省宝玉石协会”,英文名称“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Jiangsu”缩写为“GAJS”。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江苏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江苏省广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弘扬宝玉石优秀文化,繁荣宝玉石市场发展,架设宝玉石桥梁纽带,服务宝玉石经营运行,维护宝玉石行业权益,提高宝玉石质量信誉,营造宝玉石环境平台,展示宝玉石灿烂光彩,为推动和振兴江苏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地质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是在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珠宝玉石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实现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的职能;二是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和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珠宝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省珠宝玉石首饰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七)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八)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九)组织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十)组织并开展省内外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省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省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一)组织建立全省珠宝玉石首饰信息系统(数据库),为省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二)收集、整理、统计、研究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珠宝玉石首饰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
(十三)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四)协调中国及各地方协会、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单位
(三)珠宝玉石首饰著名专家学者
(五)部分珠宝玉石首饰个人爱好者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
(三)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成立之日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宝玉石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副会长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理事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会员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因工作需要,以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可酌情减交或免交会费;
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职务的企业(单位),当年同样按照会员会费标准进行缴纳。
会费按年度收取,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新入会员必须先交纳会费,无故不交纳会费且超过年度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于有特殊情况,会员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协会研究同意可缓缴、减交或免交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