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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关于耕地非粮化处罚的相关条款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15 15:11  浏览次数:   来源:   [ ]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