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且需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因兄弟俩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已无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