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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有哪些法定土地管理职责 ?
发布时间:2014-06-10 09:06  浏览次数:   来源:   [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要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用途不改变。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