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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03-13 09:03  浏览次数:   来源: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