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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团体不能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发布时间:2009-04-10 00:04  浏览次数:   来源:   [ ]

    [案例]
    王先生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老板,准备以公司的名义,在某名胜风景区周边投资兴建一座大型寺庙,并以寺庙为主体,在周边兴建以佛教文化为依托,集餐饮、娱乐、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大型旅游景区。王先生在申请寺庙用地,以宗教活动场所为由要求划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双方发生争议。
    [疑惑]
    1、王先生是能否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2、新建寺庙应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
    [解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公司兴建寺庙能否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用地;二是新建寺庙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庙,它的基本属性标示着它是作为宗教活动而存在的,而它因建筑工艺、历史文化而产生的旅游动力仅仅是它服务社会的诸多基础职能之一。除此之外,它还具有传承和活跃民间文化生活、促进对外友好交流、开展社会慈善事业、调剂人们精神世界等诸多功能。但是,所有这些活动形式和载体,不会改变它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第一属性,寺庙是不应脱离宗教活动而独立存在的。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落实宗教政策而兴起的第一波恢复性建寺浪潮余波未平,转瞬之间又迎来了以支持各地旅游支柱产业发展为契机的又一波“建寺造庙”高潮。
    1996年,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寺观和露天佛像。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宗教团体申请,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鉴于现有佛道教寺观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一般不再新建寺观”,这有效的遏制了以兴建寺庙为幌子,进行抽签算卦、劝募勒索、制假售假、旅游欺诈等行为的出现,促进了国家宗教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的贯彻落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中也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中的管理体制、劳动和利益分配、教职人员的资质认证、参与该场所宗教活动的信众基础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宗教团体才能申请兴建宗教活动场所,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土地无偿划拨、相关费用的减免,也只有宗教团体才能享有。本案中,王先生及其所在的公司,不属于宗教团体,不具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资格,王先生所在公司投资以寺庙为主体的旅游景区,把旅游开发作为寺庙主要属性,改变了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本质属性。因此,王先生所在公司以投资开发资旅游景区为目的兴建寺庙,不能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新建寺庙如何申请用地,关键要看寺庙是否为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严禁新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确需新建的,也应本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的原则,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是开发旅游景区,根据《物权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旅游景区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王先生所在公司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