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地单位负责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土地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