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土改〔2017〕10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试点工作,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统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50号),围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土地征收程序和管理体制,加快在全区实施“先签协议后征地”的征地程序,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细致开展前期工作
1.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由区政府部署开展征地工作。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召开村(社区)“两委”会,村(社区)要组织召开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讲清征地意义和目的,做好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实施单位(各镇、街道,下同)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对拟征用土地现状开展摸底调查,加强对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管控。
2. 拟订征地工作方案。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的需要,对拟成片征收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发改、国土等部门审查符合征收条件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会同区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探索具体用地项目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相关办法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订。
3. 开展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征地工作方案,由征地实施单位牵头,征求各方面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分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最大限度防止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冲突。评估报告报区政府作为是否实施土地征收的重要决策依据。
4. 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备案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告知书,送达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土地所在地村(社区)的公共场所张贴,同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区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征地告知书内容主要包括拟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实施单位及其办公地点和工作时限等。
5. 积极开展民主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征地工作方案、征地告知书内容等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被征地集体要召开“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户申请听证的,征地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听证。征地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优化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6. 勘测定界和调查确认。根据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红线图,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征地实施单位组织村委会及地上附着物、青苗产权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征地实施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管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承包田等登记信息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7.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调查确认情况及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相关户的意见情况,由征地实施单位会同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局、人社局、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工办)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调查确认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权属、数量、征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具体安置措施等。
8.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的公共场所张贴,同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9. 签订征收土地协议。按照“先签协议后征地”的原则,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在征地实施单位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村委会与家庭承包户签订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相应的不动产权证的预注销事宜由镇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对已实施补偿安置,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照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整村或整组进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所涉及的集体土地由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能。
10. 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已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将相应的补偿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单位。资金未拨付到位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
三、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
11. 土地征收报批。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前期工作事项组织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
12.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后,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及其他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告。
13. 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落实及到账审核。区人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按政策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及到账情况进行前期预审及报批。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区政府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批准并组织实施。
14. 落实被征地农民多元化保障措施。征地实施单位、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局、人社局、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工办)、征收办等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多元化保障方案。在试点期间,继续参照执行《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相关规定。建立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机制,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研究制订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征收办应研究制订、不断完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发布。
征收集体土地时,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留用地、留用物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采用留用地安置的,依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武发〔2012〕225号),原则上按照不少于规划征地总面积的5%留给集体(以镇为单位核算);采用留用物业安置的,按照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套经营性用房(含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留给集体。
四、多措并举实施综合管理
15. 强化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统筹协调征地实施程序的履行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用地报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工作。镇、村两级要按照区政府的安排,协助做好有关征地组织、政策宣传、群众疏导、纠纷化解等工作,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16. 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联动机制。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履行征地实施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征地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审核、筹集和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由区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征地资金账户的监管工作;区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联络协调工作,审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工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区征收办落实有关规定。
17.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区政府征收土地时,要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参与土地调查确认、听证和签订征地协议等过程,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的意见,确保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防止出现拖欠、侵占、截留、挪用等问题,特别是不得从中安排征地工作经费。
18. 建立征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征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排查和化解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扎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的工作行为,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19.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行为。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认真监督征地实施程序履行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坚决查处征地中不履行程序、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