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明因保管不善,将溧新字第0425163号房产证地号为72111327号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魏小明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