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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 (2025)溧200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16:13  来源: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魏小明因保管不善,将溧新字第0425163号房产证地号为72111327号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魏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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