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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
发布时间:2023-01-08 21:40  来源: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宁分局  字号:[ ]
    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水和荒滩等,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或技术措施,使其改造成为可供利用土地的行为。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土地开发的要求:

  (1)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未利用地的开发。对未利用地的开发是补充耕地的有效途径,国家给予鼓励,并予以各种政策支持。国家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侵害开发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作出处理。

  (2)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等为前提。

  (3)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其中,适宜开发成耕地的首先要开发成耕地,以达到增加耕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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